根据中央、省、市、县纪委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特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相关问题线索,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一)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建坟和安葬遗体问题
1.2023年5月19日始县域内新增违规占用农地建造坟墓和翻新(扩建)旧坟。
2.2023年5月19日始重点管控区需拆除违建“活人墓”新增安葬遗体。
3.重点管控区未摸排和整治到位“活人墓”、硬化墓(大墓)。
(二)违法违规建设公墓问题
4.未经民政部门或乡镇审批,擅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
5.经民政部门或乡镇审批,但未履行办理林地、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的城乡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
(三)公墓建设管理中违法违规问题
6.违规超审批林地、建设用地红线扩大建设公墓范围。
7.违规建造和出售超标墓穴(连排遗体墓穴面积每穴占地面积超3平方米、墓高超1.75米,前后墓位间距超1.8米;连排遗骸墓穴占地面积每穴超1平方米、前后墓位间距超1.2米,墓高超1.2米)。
8.公益性公墓(墓地)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擅自定价销售墓穴。经营性公墓虚高设定墓穴市场调节价。
9.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擅自提高墓穴销售和吊唁厅出租、棺木寄存等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0.未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限制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11.违规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出售墓穴,向未年满70周岁、未提供危重病人证明的人预售墓穴,向非绩溪县户籍的人出售墓穴。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违规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或出售墓穴。
12.墓穴销售收入未设立专户管理,未向购墓者出具合规票据。
(四)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干部职工腐败和作风问题
13.擅自改变公益属性,同意由社会资本投资或股份合作建设经营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参股公墓(墓地)建设经营谋取私利。
14.与殡葬服务中介机构、殡葬用品经营主体内外勾连,指定殡葬用品供应商和丧葬服务提供方,垄断殡葬服务项目,巧立名目,诱导捆绑消费,欺行霸市,进行利益输送。
15.在提供丧葬服务时存在吃拿卡要,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违规收受、索要丧属礼品、礼金,服务态度恶劣。
16.不严格执行公墓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粗放,遗体(骨灰、遗骸)安葬未按“一穴一档”建立逝者档案,逝者数据信息缺乏,墓区整体环境卫生脏乱差。
(五)党员干部违反殡葬改革政策问题
17、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未发挥表率作用,对本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违法违规建造、买卖坟墓以及翻新(扩建)旧坟,不积极主动整治,甚至拒不整治。
18、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活动,大操大办,违规收受礼金,搞迷信低俗活动,以及在村(社区)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抬棺游街、吹奏哀乐、抛撒冥钱等不文明行为。
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563-******。
举报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绩溪县徽山大道1333号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积极向县民政局反映相关问题线索,举报时请尽量提供详细的时间、地点、事实材料。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问题线索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实要有凭据,实事求是,不得虚构或者扩大,不得故意捏造诬陷他人。县民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及时受理、办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绩溪县民政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