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自然资临〔2024〕 97号
关于蚌埠港中心港区长淮卫作业区临港产业园船舶配套码头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根据蚌埠港中心港区长淮卫作业区临港产业园船舶配套码头工程实施需要,临时使用蚌埠市经开区长淮卫镇余滩村境内土地总面积0.2270公顷,全部为一般耕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准用途为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表土堆放场。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自批复下达之日起1年时间。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保障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你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按照 《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经土地所属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后,申请市局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通过市局验收的将无法正常办理退临时占用耕地税等相关手续。
四、请你单位处理好临时用地使用和粮食生长周期的关系,坚决防止各类违法铲苗毁田行为,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合法收益。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收到用地批复后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否则将不认定其图斑的合法性。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公示和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完成后方可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要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临时使用土地;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在临时用地期满前1个月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按时完成或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据分级查处的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2024年12月 31日
关于蚌埠港中心港区长淮卫作业区临港产业园船舶配套码头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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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根据蚌埠港中心港区长淮卫作业区临港产业园船舶配套码头工程实施需要,临时使用蚌埠市经开区长淮卫镇余滩村境内土地总面积0.2270公顷,全部为一般耕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准用途为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表土堆放场。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自批复下达之日起1年时间。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保障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你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按照 《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经土地所属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后,申请市局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通过市局验收的将无法正常办理退临时占用耕地税等相关手续。
四、请你单位处理好临时用地使用和粮食生长周期的关系,坚决防止各类违法铲苗毁田行为,切实保障种粮农民的合法收益。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收到用地批复后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否则将不认定其图斑的合法性。临时用地使用人在临时用地公示和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完成后方可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要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临时使用土地;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在临时用地期满前1个月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按时完成或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据分级查处的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2024年12月 31日